为加强车辆管理,杜绝车辆乱停乱放现象,创建环境优美、整洁有序的宜居城市环境,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各自管理权限,按照因地制宜原则,在城区主要道路两侧及人行道上符合条件的区域统一施划停车泊位,设置醒目机动车停放提示标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撤除停车泊位和停车提示标牌。 . L( @% a! g3 ]4 |1 n, }
机动车驾驶人停放车辆时,应按照停车泊位指示方向和位置,定点有序停放。未按规定在城市道路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阻碍交通的行为,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从严查处,并依据《衡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E0 u; P1 D0 F, M2 B7 L
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责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车辆拖离至指定场所,并应当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二百元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处五十元罚款。 # `+ ~5 q, @5 G. h m
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或者私划停车泊位的,责令改正,每车位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j; Q" S. ?4 |$ ^! ~$ R- J# H
违章车辆在收到处罚通知书日起,限当事人7日内到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违章车辆处理中心进行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移送交警录入系统,予以扣分罚款。
! h6 G: \# `: d) v3 i" N
耒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e Y8 r: F0 S* T' d: 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