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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3 N; Y* l% B; X 2018 年10月24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对徐广利等五名被告人故意伤害、滥用职权案一审公开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徐广利有期徒刑十一年,被告人李康慧有期徒刑十年,被告人廖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被告人贺亚伟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谭昕晖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0日晚,时任耒阳市公安局蔡子池派出所一中队长徐广利带队对吴某某经营的酒店进行治安清查,吴某某不理解并谩骂执法人员。徐广利等人遂以吴某某阻挠清查为由将其带至蔡子池派出所。吴某某先被关至该所执法办案区的询问室约一小时,由谭昕晖、贺亚伟看守。期间徐广利经请示上级得知吴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妨碍公务,不能对其行政拘留。后徐广利命人将吴某某带至一中队办公室,吴某某再次与徐广利发生口角。李康慧、廖星、贺亚伟和谭昕晖上前围住、拉扯吴某某,徐广利、李康慧用拳头殴打吴某某胸腹部。在未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吴某某关至候问室。当晚23时32分,吴某某再次被带至一中队办公室。徐广利见吴某某的手上有伤痕,便安排人员做一份笔录,要吴某某承认是自己不小心弄伤的。21日凌晨,吴某某离开派出所回家。21日、22日,吴某某即感身体不适并在诊所就诊。23日晚,吴某某腹痛加剧送医院治疗,25日,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吴某某死亡的主要原因是胸腹部受到钝性外力作用造成心脏挫伤导致心包填塞而死亡;其中心包填塞是其死亡的直接、主要原因,其自身疾病起到部分作用,医院在对吴某某的诊治中存在延误对其死亡结果起到少部分作用。 法院认为,徐广利等五被告人未经审批,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将吴某某关入候问室,该行为系滥用职权行为。五被告人在滥用职权过程中,又对吴某某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致吴某某死亡,依法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是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徐广利起组织、指挥作用,李康慧与其共同实施了主要的故意伤害行为,二被告人均是主犯。廖星、贺亚伟、谭昕晖为实施伤害吴某某的行为提供了帮助和便利,是从犯。同时,鉴于吴某某死亡的后果系“多因一果”造成,故酌定对各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双方当事人亲属及社会人士100余人参加了旁听。 来源:衡阳县人民法院+ {/ F# X# [4 p* h4 f/ i7 ?7 F* Z# N/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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