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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1-12-29 2 i0 G/ i, _3 v4 r; E$ _+ Z
在耒阳市新都康年大酒店上班的曾某,邀请好友在其办公室共同吸食毒品。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被告人曾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 \% y8 \% V b% T+ o 2008年以来,被告人曾某开始吸食麻古和**。在吸食毒品期间,尤其在2010年3、4月份,被告人曾某多次纠集龙某、刘某、贺某、余某等人到其办公室,由被告人曾某提供毒品麻古和**及吸食毒品的工具,共同吸食麻古和**。
; \% w- l6 D( p3 u- w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自己吸食毒品,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毒品、吸食毒品的工具及场所,其行为已经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曾某在侦察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犯罪过程中,均是与自己玩得好的朋友共同吸食,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主观恶性不大;且能自愿认罪,故对被告人曾某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 w* E i& `/ S' s& k# n c: v0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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