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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原副市长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二审宣判

纪委 发表于 2012-2-3 16:36: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从有关方面获悉,湖南省湘潭市原副市长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二审日前有了结果: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朱少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同时,朱少中受贿犯罪所得赃款151.4875万元(已减去退还和上交的部分)、非法所得赃款39.7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朱少中2002年12月任湘潭县委副书记、县长,2006年5月任湘潭县委书记,2008年1月任湘潭市人民政府副市长。2011年6月30日,茶陵县人民法院对朱少中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朱少中犯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两罪并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0万元。
3 X9 k2 }- I4 `4 Z& O; J4 [  一审宣判后,朱少中不服,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F* l1 f4 Y$ s! ^/ T/ y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朱少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01.487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朱少中及其辩护人辨称“有立功情节”,经审查,朱少中在省纪委查办其违法违纪案件时,向办案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且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其有立功表现,故其上诉理由成立,法院予以采纳。朱少中在因涉嫌滥用职权而被省纪委“双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受贿的事实,对其受贿犯罪部分应以自首论。朱少中系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能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 R6 t/ Z- P8 t1 `0 Y& {: s4 z7 @
  据此,株洲市中级法院二审作出以上判决。! j/ O  J, r4 Z) I8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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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婚介 发表于 2012-2-3 17:12: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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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蛾扑火 发表于 2012-2-3 20: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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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民 发表于 2012-2-3 22:1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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