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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茅总酯不合格遭投诉 耒阳消委巧调解息风波

社会新闻 发表于 2012-2-15 16:48: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源:耒阳新闻网  
  2月10日,耒阳市消费者委员会巧妙运用“分合”调解术,成功调解一起食品投诉案,及时化解了消费纠纷,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G- G2 Y6 @' T% o9 F, Y  1月17日,消费者黄某到市消委投诉,称他于2011年11月19日在金南菜市场李某批发部以每瓶58元购买了5箱共30瓶“古御宴”赖茅酒, 20号晚上置办酒席时饮用了8瓶赖茅酒,他一远房姐夫喝了后,于21号凌晨非正常死亡,一同饮用该酒的其他客人也反映口感不好,有点不正常,于是把剩下的3箱酒封存,交市工商局食品安全股检验。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其中总酯标准应是≥2,而该酒只有1.94,标明为不合格。因此消费者黄某要求消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为其维权。
; v! _6 U9 B6 a! t* |  经营者李某则认为,自己经营的白酒是通过正当渠道进购的,其他人也有购买饮用,并没有出现这样的情况,其姐夫死亡另有原因;何况自己并没有制造白酒,有问题也不在自己,应当找生产厂商,与自己无关;且黄某从自己店里拿去的货物全部都是佘销,未付上一分钱,自己未赚上一分钱却要赔偿巨款,这是在敲竹杠,请消委主持公道,追回欠款。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矛盾尖锐。
, F0 s2 y. A4 ~+ C5 h% p2 p  市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深入调查了解,掌握实际情况。为了避开矛盾,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消委采用分开做工作的办法,先找到消费者黄某做工作,首先指出,白酒总酯偏低,只影响酒的香度,并不致命,其姐夫死亡,可能有其它因素,没做尸检,不能认定是该酒致命;其二消费者虽购买了30瓶白酒,尚未付款,按照耒阳的习惯,凡置办酒席,货物全部佘销,等做完酒席后按实际用量付款,因此,消费者以当时佘销数量作为赔偿依据于理不符;其三,消费者所提出的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明确指出:“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李某销售的白酒虽总酯偏低,属不合格产品,但在调查中,并没有发现其有“明知”的故意,因此,在调处中运用法律应当考虑这个因素。通过做工作,消费者黄某表示愿意按消委意见调处。取得消费者的理解后,耒阳市消委又找到经销商李某做工作,向其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依据《消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消费者找经销商赔偿损失,于法于情相符,李某有义务促成解决。+ S5 E1 N# T; n) J* ^) a3 ^* e
  分别做通双方工作后,市消委于2月9日、10日进行调解,通过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由经销商李某、进货商罗某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黄某各种损失费9600元,送检费1600元,双方当场签字生效,不得另生事端。至此,一起充满矛盾的纠纷,在耒阳市消委的耐心调解疏导下划上圆满句号。+ Y3 n0 e( E! J2 s7 h) N
  [作者:梁斌 匡小燕]5 W7 h6 x* Y) U5 `! u) F* U0 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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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侠 发表于 2012-2-15 16:59:1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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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自在 发表于 2012-2-16 08:55: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古御宴”赖茅酒,质量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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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杆生辉 发表于 2012-2-16 10:06: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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