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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月17日,消费者黄某到耒阳市消委投诉,称他于2011年11月19日,在耒阳市某批发部以每瓶58元购买了5箱共30瓶“古御宴”赖茅酒置办酒席。一同饮用该酒的客人反映,口感不好,有点不正常,于是把剩下的三箱酒交耒阳市工商局食品安全股封存送检。 \- \! _7 E0 O( |0 @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测为不合格。因此,黄某要求耒阳市消委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为其维权。
5 ^/ h' I- @' n0 P9 p. h 而经营者认为,自己经营的白酒是通过正当渠道进购的,其他人也有购买饮用,并没有出现同样的情况。况且,自己并没有制造白酒,有问题也不在于自己,应当找生产厂商。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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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1 w6 g; W) B8 g 耒阳市消委接到投诉后,立即深入调查了解。于2012年2月9日和10日召集双方进行调解,最终达成协议:由经销商李某、进货商罗某一次性赔偿消费者黄某各种损失费9600元,送检费1600元,双方当场签字生效,不得另生事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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