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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仙人指路 于 2012-2-29 17:40 编辑 " q: V# \; ~( k' f% S) I,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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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1年9月以择校生身份就读于耒阳二中(省示范性高中)。后来因为在学校有违纪行为(主要是没有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学作息,无重大过错)和由寝友发现有梦游现象(在家里和初中没有发生该现象,且从退学在家到现在也没有)被班主任(强硬)勒令退学,当时对班主任有意见,也因为当时家中变故,心情压抑,无心上学,所以在班主任所拟就的退学书上牵了字(其性质为勒令退学),于10月份退学回家了!现在新学年开始了,我想重新回到学校读书(真心希望能够再次上学)。
" R) j/ [( g1 ]; ^1 A% ~# s5 x& H 到学校后,问年级主任,他说过了这么长时间,已经没有了学籍而且因为客观因素不能再把学籍补交上去(后来查明还有学籍,并且在二中);班主任称不能够报到。找校长,他也说时间过长,无所安排,要我找年级主任,学校领导相互“踢皮球”,搪塞!现在的情况就是我仍然还没有入学!高中不比义务教育,学生学籍是一个学生的第二身份证,没有学籍,学生便不能参加高考,也没有接受学校教育的资格,学籍已然是学生入学、高考的无法缺失的通行证了!就2009年的《衡阳市普通中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七条 对于有 错误的学生,要坚持耐心教育,做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热情帮助他们改正错误,必要时可进行适当的批评或处分。 (一)对于极少数有错误的学生,要视其错误的性质、程度和认识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留校察看时间一般为半年)等处分;对于极个别屡教不改、影响特别坏的学生可勒令退学、开除学籍,但初中学生不延用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二)警告处分由教导主任批准;记过和记大过处分由校长批准;留校察看须经校务委员会行政会(规模小的学校可开全体教师会议)研究决定;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由学校提出,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五)对学生实施记大过以上处分时,应召开师生代表听证会。就我这情况来说,自以为学校的处罚过重且应对我现在的无法入学的情况有一协调的处理办法,(个人希望能尽快入学,即使不能也应该以正当方式保留我继续下一届高一读书的权力!!)。) K2 ]( v, P3 ? E- k9 _
二中高一新生录取除正取外还有择校生,到高三真正在校学生与高一录取总数相差几个3位数。不是局限于某个人。起码有几百人。虽然这些学生离开学校的原因可能不大相同,个人认为主要的不外乎自己打退堂鼓和学校强硬“被离开”。如果是有重大不良影响而被开除那无可非议,要是是学校为了自己的声誉而采取对差生的除光行为、大浪淘沙式去疵求瑕,那么我们这些学生的权益何在?平等何在?除了走偏门之外,被开除的学生再次入学的机会已然是零了,学生也应此过早面对现实社会,从这里也会滋生更多的教育利益方面的腐败!这迟早会是一个可大可小的社会问题,请社会舆论给予该问题一理性、公正的监督过程,直到有关学校对学生惩处,特别是关于保护学生入学受教育权益方面的规范管理办法的完善建立!' a, |+ {) e) [; P
这是社会问题了。. Y$ J* x# l, n: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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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作者:龙泽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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