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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灾致钢架棚坍塌 保质金期满应退还

纪委 发表于 2012-3-1 01:5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审判决﹕被告耒阳市某公司在夲判决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曾某劳务报酬45000元。( u, w' G- V; H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5日,原告曽某与被告耒阳市某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在耒阳市遥田镇新村制作一批钢架棚。后原告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即2007年9月28日完成了全部钢架棚的制作,且经被告方验收后投入使用。原﹑被告于2008年1月20日进行了结算,经结算,原告的劳务报酬总额为627766元,结算前被告已支付450000元,扣除保质金50000元,被告还应付原告款127766元。同时,结算单注明,保质期为-年,至2008年10月31日届满,无质量问题退还保质金。尔后,被告除扣留保质金50000元外,支付了应付的款。2008年1月14日至2月4日,湖南郴州﹑耒阳等地发生了百年一遇的冰雪灾害,但在2008年1月20日原﹑被告双方结算时,原告为被告制作的钢架棚还未出现异常现象。由于耒阳市在冰冻期间出现持续低温阴雨天气,冰冻维持时间长,且逐步加重,然而,在2008年1月27日至2月1日,原告为被告制作的钢架棚在冰雪重压下造成逐步坍塌。后被告在保质期满后仅退还原告保质金5000元,还有45000元被告以原告制作的钢架棚坍塌存在质量问题为由,不予退还。原告经多次讨款未果,遂诉至法院。5 E: h+ \. ]# Y7 s7 l2 K% y; Y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以原告为其制作的钢架棚有质量问题为由,扣留原告的保质金在期满后不予返还于法无据。本案中,原告所承揽制作的钢架棚已经被告验收并交付使用,且在2008年1月20日双方进行结算时,被告并未提出质量异议,于是,被告在结算后除扣留原告的50000元保质金外,其余劳务报酬已支付。众所周知,在2008年1月14日至2月4日,湖南郴州﹑耒阳等地发生了百年一遇的不可抗力的冰雪灾害。事实上,原﹑被告在2008年1月20日进行结算时巳处于冰雪灾害期间,而当时原告制作的钢架棚还未发生异常现象,从而也说明钢架棚的制作是符合质量标准的,况且,被告也是按照质量合格与原吿结算的,否则,被告当时就不会与原告结算并支付部分款。由于此次冰雪灾害持续时间长,且冰冻逐渐加重,在2008年1月27日至2月1日期间,钢架棚的支撑力终于承受不了冰雪的重压,而造成逐步坍塌。因此,钢架棚的坍塌不是制作的质量问题,而是不可抗力的冰雪灾害所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对其制作的钢架棚在不可抗力的冰雪灾害中坍塌,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扣留原告的保质金50000元,减去已返还的5000元,还应返还45000元。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其所扣留原告的保质金,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继续履行返还原告保质金的义务。原告诉请被告返还保质金45000元,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W. _# y( b* o
    宣判后,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x/ d( h, b8 \5 I9 N2 L2 I" I
      ( 作者:郭祥社); l! h# u) s1 {5 q* |+ {" C' U% C+ 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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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奥小多 发表于 2012-3-1 02:23: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抗力不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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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石 发表于 2012-3-2 00: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点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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