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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保护虚构的民间借贷关系

纪委 发表于 2012-3-1 01:5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张志武 蒋小英  发布时间:2012-02-29
1 O9 e8 {/ ?: ]: J/ g/ f! K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因虚构借贷事实,其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 v& z- r) Y% C* Y/ ^. `3 B2 ?6 [# p+ O    案情介绍:2011年11月1日,原告胡×富(以下简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称被告胡×生(以下简称被告)2009年10月向其借款40万元,承诺半年内归还,有借条为证,但被告收到钱后,经其多次催讨,拒不归还。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40万元。原告提供了被告签署的一张40万元的借条,以证实本案借款事实的客观真实。
5 D- W" g9 V) n5 X/ `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40万元借条确系其所写,但该借条是在原告的逼迫下所写,借款事实并不存在。被告提供了本院(2010)耒巡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2010年5月27日递交的起诉书、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10)雁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侦办胡×富涉嫌非法拘禁罪的材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胡×富的讯问笔录、对受害人胡×生的讯问笔录、对胡×富女朋友王×的讯问笔录、对胡×富侄子胡×的讯问笔录、证人刘×花的询问笔录以及王×提供的四张借条,证明原告于2010年1月非法拘禁被告并强迫被告写下了这份虚假的40万元借条的事实。; Z3 {- t  t7 o
    经审理查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胡×富现金人民币40万元,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但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已向被告支付了该笔借款,被告也不承认原告向其支付了该笔借款。
6 z2 R, s0 _8 I9 I$ C" x- d$ ^& g4 c    另查明,2006年,原、被告合伙开办铜矿,后因故合伙终止,经协商,被告应退给原告投资款62万元,被告于2007年8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22万元的借条,2008年8月8日又出具了一张40万元的借条。后由于被告未能返还全部借款,原告于2010年1月28日带人到广东省惠州市将被告带回衡阳市市区,对被告拳打脚踢,逼迫被告通知妻子筹钱。在约定的期限未收到钱时,继续殴打被告,期间还逼迫被告重新签下了借条。1月31日晚11时,公安机关将被告解救。2010年5月10日,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原告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在公安机关的侦查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陈述其与被告之间只存在62万元的债务纠纷,为要回此债务,才对被告实施了非法拘禁。+ T5 f; K. m+ _0 I2 R4 N& {* Q0 S
   2010年6月7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2万元。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不能提供其中22万元借款借条的原件,对返还该22万元借款的请求不予支持,对返还另40万元的请求予以支持。2010年11月8日,本院作出(2010)耒巡民三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40万元。该判决现已生效,并已大部分执行到位。1 G8 Z# C2 ]/ |
    本院认为,原告虽然提供了被告出具的借条,但其不能提供已向被告支付了该笔借款款项的证据,且原告因涉嫌非法拘禁被告而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2月1日向公安机关陈述,其非法拘禁被告的目的,是因被告欠了62万债务不还。由此确认至2010年1月28日之前,被告只可能与原告存在62万元的债务关系。原告还供认在非法拘禁被告的过程中,逼迫被告重新签署了借条,由于原告在此并未向被告支付借款,故仍能确认原、被告存在的债务总额最多为62万,不另行存在其他的债务或借款纠纷。对于原、被告存在的62万借款纠纷,原告曾于2010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借款62万元,本院已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返还40万元,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原告申请了执行。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09年10月30日的40万元借条,不能确认其与被告另行建立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据此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万元,因无证据证实,不予支持。被告无需向原告返还其所主张的40万元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40万元的诉讼请求。( f. y0 c! W; {) o
    该案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 B. B  \( Q/ v8 q    提示:借条不是确认民间借贷关系的唯一依据,诉讼中一方虽然能提供借条,法院如果结合其他证据,不能确认出借人已支付了借款,即可证实该借贷事实未成立,对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 不予支持。2012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要依法准确认定民间借贷行为效力,要正确分析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实质,判断当事人有关约定的效力,保护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以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要加强对借据真实性的审查,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的分配,加大对各种形式高利贷的排除力度和对虚假债务的审查力度。本案正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所主张的借贷关系不具有真实性,依法不予保护,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B2 l: j( t*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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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奥小多 发表于 2012-3-1 02: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强迫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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