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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7日,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扒窃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耒阳检察机关首次以盗窃罪批准逮捕的“扒窃入刑”案件。1 o0 W. S/ Q# g) g% O) `% ?& I( ]
2011年5月30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随身携带作案工具镊子,在耒阳市五一电影院附近伺机进行扒窃。当其在市五一电影院的金山市场看到李某背着小孩在买衣服无暇顾及随身所带财物时,便尾随在李某后面,趁李某不备时用镊子将李某的手机夹出盗走。后经鉴定,王某盗窃的手机价值为556元。
1 q( S! Y$ t7 I+ ~: O 王某盗窃一案,是《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入刑后耒阳第一案。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此,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将严格执行《刑法修正案(八)》,加大对盗窃案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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