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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买锑拖欠锑 锑价倍涨现价赔

法院在线 发表于 2012-3-16 11:30: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2-03-09 15:38:24


# U: o7 u) d1 a8 N1 @. e) i4 ?      做矿石生意的买受人在给开釆锑矿的出卖人付款后,而出卖人竟是向买受人出具欠锑矿石的欠条,至今一直未交货,现锑矿石价格倍涨,但出卖人的锑矿已停办,事实上已不能履行交货义务。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曹某、稂某、向某、龙某连带赔偿原告钟某锑矿石价值款3375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6500元,共计344000元,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J+ J2 O( L+ x2 I6 q3 P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21日,被告曹某、稂某、向某签订了开釆耒阳市磨形乡水口村6组(大背岭) 锑矿的《股东协议》,约定三股东合伙共同投资开釆锑矿石。后被告龙某入伙。2008年8月上旬,被告方准备将其已釆出的锑矿石出卖,当时做矿石生意的原告钟某得知后决定购买。起先买卖双方同意以估堆估价的方式进行交易,经双方估价,总货款为308000元(包括高、低度锑矿石) ,于是原告在2008年8月10日向被告方交货款308000元。之后,原告认为矿石重量不够而要求过磅,被告方同意后龙某与原告一起过磅,结果是重量不够。为此,被告龙某就与其他合伙人商量,以后再补15吨20度左右的锑矿石给原告,并于2008年8月12日被告方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內容是:“今欠到钟某20度左右锑矿石15吨,现金已付,在第二次出矿时补满。”后因被告方合伙人之间发生矛盾,其锑矿停办。由于锑矿停办,被告方未能向原告补满15吨锑矿石,原告经多次找被告方协商处理未果,原告遂于2011年6月8日委托衡阳天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15吨20度左右的锑矿石进行价值评估。同年6月13日该所作出评估报告,结论是:15吨20度左右的锑矿石于评估基准日2011年6月8日所表现的不含税市场价值为人民帀337500元(每吨22500元) 。评估有效期6个月,即从2011年6月8日至2011年12月7 日。原告支付评估费6500元。尔后,原告诉至法院。
6 k3 L+ I$ y3 Y  n0 r# f7 F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对锑矿石的买卖起先是以估堆估价的方式进行现货交易,但因估堆重量不够,原、被告双方又均同意以过磅方式按矿石重量计算货款,此为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无可质疑。但由于估堆不准确,造成了原告多付货款给被告方,对原告多付的货款被告方本应及时退还,又由于被告方承诺在第二次出矿时补满原告15吨20度左右的锑矿石,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后因被告方锑矿停办,致使补货落空。对此,被告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被告方至今未能补满20度左右的锑矿石15吨给原告,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要求被告方按当前锑矿石市场价值赔偿原告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对于15吨20度左右的锑矿石的市场价值,经衡阳天诚资产评估事务所评估,在基准日2011年6月8日,不含税市场价值为337500元。此评估价值及原告已支付的评估费6500元应为原告的损失,被告方应予赔偿。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B6 E: V4 h%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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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奥小多 发表于 2012-3-16 11:41:0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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