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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1号楼:周桂元、2号楼:刘爱华、3号楼:周慧平、周三成、民工代表:李主龙、周国平(名单附后)。$ I) p/ s( s) G9 k2 H3 M' x" k
请求事项:请求权力机关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利益的事实行为,为民作主。事实如下:2007年,正在建设中的湘江城1、2、3号楼的二层建筑面积(平方米)3461.6,权利价值3807700.00元,抵押从信用联社贷款200万。
8 }* U& o1 J3 y: O+ n3 G3 K4 ~ ——我们于2005年,承包鸿德发公司开发“湘江城项目区”1、2、3号楼工程建设,楼房属势资建设,工程于2009年竣工。经双方决算,鸿德发公司应支付工程款:1号楼299916.55元。2号楼4588350.1元(未付清)。3号楼977016元。
* b+ e! L* J8 f# H6 N& E B0 H ——此项目区的购房款及贷款半路被开发商抽逃,到处开发。欠款太多楼房未交,后购房户多次到市政府上访,要求政府督促鸿得发公司交房。政府出面牵头做工作,讲购房户也是受害者…要我们安定民心,我们为了支持政府工作,在没付清欠款的情况下,我们按照政府要求:1、首先交付住房。2、鸿得发公司以1、2、3号楼的二层门面作抵押给承包方,以保障工程款和民工工资到位,祥见“补充协议”。, C' B3 J3 K: _
——据人民法院2011年(2010)耒行初字第40号“行政裁定书”可以确认信用联社、房产局是清楚知道仅3号楼就应支付工程款近100万和一份保证工程款到位的门面抵押协议。同时法院认为:房产局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8 ?9 A/ ^* C. \* z9 _/ E" m5 h
——2011年1月13日,三方恶意串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第二天利用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书”112—4号,裁定房产局、国土局办理产权过户,过户后再次从信用联社贷款,同年5月19日鸿得发公司再从信用联社资产管理中心领走代收段文用购房款461965元后逃匿,
- G, z6 `" Y/ x! q, E! X ——据“执行裁定书”112—6号,院长认为: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可自行到房产管理机构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公平、正义何在,可知化龙管理区办公大楼都办不到房产证,社区二万多居民意见很大,不亏是大法官,事实违法行为,用裁定书一裁合法了,那鸿德发公司130多万的血汗钱您还好吗?尽管房产局依法院“执行裁定书”112—4办理,签于本身职责,如何评估,处置时均价不到900元一平方,产权转移后,再次抵押评估价就5000多元一平方,是人做的事吗?
1 h& Y, c& v, A) O ——请问政府三年前保障工程款到位的房产被开发商低价卖了,我们怎么办,谁管此事,如没收到钱再也不上当,死人也不交房,要知各单位是明知而故意,不为了一己私利,那么剩余2500平方乘以1400元等于350万,加上之前偿还银行的80万,不一切问题都解决好了吗?可见怎么多的监管部门,形同虚设,玩忽职守、渎职侵权,庇护开发商,殉私枉法,转嫁到老百姓头上。熟是熟非,一目了然。恳请政府权力机关核实,妥善处理。恳请人代代表督促政府权力机关,依法撤销严重损害他人利益的“房屋买卖协议”把人民群众利益实现好、维护好。早日结束家无宁日的日子。这次人大会一定要为耒阳选一个公平、正义的包青天,让我们看一看阳光般的法制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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