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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 辉 发布时间:2012-03-22 ! |! _* Q) N9 h' g# n0 {
2010年2月25日凌晨,梁某(已判刑)纠集郑某、李某,携带凶器,驾驶面包车上京珠高速,行至马田段426公里处,发现驾驶小轿车的罗某等人在路边休息,三人手持凶器围住罗某实施抢劫,罗某反抗,被匕首捅伤,三人抢走罗某等人现金1000余元、3部手机。次日凌晨,三人以同样手段在京珠高速马田段围住一货车,抢劫王某等人现金1000余元、2部手机。梁某随后在高速公路出口被抓获,郑某、李某逃脱。逃亡一年多后,郑某、李某于2011年10月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被羁押到看守所后,郑某、李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悔恨,请求亲属寻找受害人,替他们向受害人赔罪并赔偿损失。- c6 ]7 m% z. G9 R
曾经的逆子如今能真诚悔过,郑某、李某的亲属都深感欣慰。11月,郑某、李某的老父结伴到广州东莞找到受害人王某,替郑某、李某向王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王某损失九千元。之后又到深圳,找到受害人罗某工作的公司,但此时罗某已从该公司辞职且不知去向,于是他们又到湖南浏阳找到罗某家,得知罗某已到上海工作,通过罗某父亲与罗某取得联系,向罗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罗某医药费等一万余元。两受害人面对两位年近花甲的老父,为他们千里奔波为儿赎罪的真诚感动,也对两被告人所犯下的错误表示谅解,均出具谅解书替两被告人求情,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法院鉴于两被告人的自首情节及积极赔偿态度,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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