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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慧 发布时间:2012-03-26
3 F. H: `0 t- P" L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街头扒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谢某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8 A% h. l% O) b0 Q% @. d' K 2011年12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谢某龙来到耒阳市五一电影院附近伺机行窃,发现一女子外衣口袋里有一个手机吊环露在外面,便尾随其后,将被害人黄静的黑色诺基亚7373手机盗走。2天后,被告人谢某龙来到耒师附小门口,看见一女子提着手提包在耒师附小门口买红薯,手提包拉链未拉,遂将自己棉衣上的帽子取下来做掩护,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包内的一部白色苹果4手机盗走藏在帽子里,此时邓某某发现手机被盗四处寻找,见被告人谢某龙的帽子露出一点白色,便抓住他,被告人谢某龙见状,将手机还给邓某某后挣脱就跑,被巡逻至此的民警及执勤交警抓获。# {0 C J( i2 S3 o% u/ U+ [
耒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谢某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手机,价值人民币399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被告人谢某龙案发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且被盗物品已返还被害人,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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