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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 辉 发布时间:2012-03-27
. q2 m& B$ ?, j0 C. J0 m0 B. |/ a 李某、廖某、邓某、黄某四股东合伙经营一铸造厂,因工厂效益不好,大家一起商量后,决定盗窃国家电能,以达到少缴电费,弥补亏损的目的。2010年4月的一天晚上,四人翻围墙进入变电站,用事先购买的解码器对变电室内的电表进行解码,进而盗窃电能,直至7月6日被电业局查获。经鉴定,盗电金额为3.4万余元。李某、廖某先后归案。李某在取保侯审期间,先后10余次单独或配合公安机关到邓某居住地永兴县向邓某亲属做劝说工作,并于2011年10月30日陪同邓某到耒阳市公安局投案自首。案发后,铸造厂向电业局补交了电费及罚金。
- \4 X# f( |& n: G# \% k, @4 _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廖某、邓某在经营铸造厂期间,以非占有为目的,采取利用解码器对电表进行解码的方式,伙同黄某(在逃)秘密窃取国家电力资源,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李某在取保侯审期间,劝说并陪同邓某自首,该行为属一般立功。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积极退赃,补缴电费。综上,三被告人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故李某、廖某、邓某均以盗窃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分别并处三万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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