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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人自作聪明,认为不接受行贿人的现金,而收受“借条”,就能瞒天过海,躲过法律的制裁。却不知,再巧妙的伪装,也逃不脱恢恢法网。
/ {1 g' s* t4 A$ D- S% @* _/ O 2009年,时任耒阳市某国有公司经理的梁某,在公司改制资产处置过程中,为蒋某的拍卖公司得到资产拍卖项目提供帮助。蒋为感谢梁某的关照,送给梁某现金3万元和一张6万元的借条并约定利率。之后,梁某以月息3分的利率与蒋某计算该6万元借款的利息为2.88万元,并转入之后的借条中。案发后,梁某主动退缴了全部受贿款。" k& Y4 T) n6 Z6 K+ p2 @0 @3 e8 H
法院经审理认为,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其他可用金钱计量的财产性利益。本案中,蒋某向梁某出具的借条,是一种以给付金钱为内容的债权,借条作为一种财产性利益,与现金、实物并没有实质差别,梁某收受了借条,就意味着收受了财物。故梁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现金和借条的行为构成受贿罪。但因为借条是一种期待性利益的债权,并未实际兑现,故梁某收受6万元借条的受贿行为系未遂。案发后,梁某主动退缴全部受贿赃款。综上,梁某犯受贿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据此,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三年。梁某不服,提出上诉。日前,二审法院已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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