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32
- 主题
资深会员
- 金钱
-
- 威望
-
- 贡献
-
- 日志
- 好友
- 帖子
- 主题
- 听众
- 收听
- 性别
- 保密
|
作者:李慧 发布时间:2012-03-30
1 R" `% \" r) g! t$ m 一年多前,在耒阳市人流如织的步步高超市吉盟金铺发生了一起抢劫黄金首饰案。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根据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朱某荣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一审以抢劫罪从轻判处该起抢劫案的始作俑者朱某荣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7 Z$ B, C' s6 q* y# u8 H
2010年6月24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朱某荣携带折叠刀、铁锤各一把,窜至耒阳市步步高超市吉盟金铺,假装买黄金项链,要女服务员拿了一条最粗的帮其戴在脖子上,当服务员让其坐下照镜子时,被告人朱某荣掏出随身带来的铁锤大喊一声“抢劫”,并拿出折叠刀威胁,扬言谁靠近就捅死谁,并用铁锤将柜台玻璃砸碎,用手伸进柜台内抓了一把黄金项链放进裤袋内,然后一手拿刀一手拿铁锤威胁周围的人不准靠近,而后走出超市,拦了一辆摩托车逃到耒阳市汽车站,上了一辆准备开往郴州的汽车,被尾随而至的步步高超市员工带领的公安局民警抓获,并现场缴获其抢劫所用的折叠刀、铁锤及抢劫来的7条黄金项链。经物价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共价值人民币130550元。* d4 m7 t0 B' h. b% e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方法当场劫取他人价值130000余元的黄金项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朱某荣为精神分裂症,作案时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朱某荣在案发后及开庭审理过程中均能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4 ]# B1 w: g0 {, i0 B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