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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喻 辉 发布时间:2012-04-05
5 o+ B2 @& A* ], k 刘某与谭某于2010年9月离婚,因为小孩的抚养费等问题与谭某产生矛盾,遂产生泄愤报复心理。2011年6月27日晚,刘某乘车至耒阳市小水镇谭宣村,到谭某、彭某夫妇经营的枣树山上,用自带的镰刀砍毁枣树1180株,之后,又到附近谭某与他人合伙经营的枣树山上砍毁枣树100余株。经物价评估,两处被毁枣树价值人民币633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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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为泄愤报复,毁坏枣树,价值6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真悔罪,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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