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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內部承包合同无效

法院在线 发表于 2012-4-16 16:5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2-04-12 08:40:47


! r5 `4 K0 ^. B; _【案情】
8 f1 L9 ^! I8 ~3 v! U5 }; M 李某、贺某、孙某等5人共同出资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2008年7月4日,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了公司经营由股东李某一人承包的决定,并于当日签订了一份《内部经营承包合同》,股东孙某、贺某等4人为甲方,股东李某为乙方,约定李某每月上交公司各股东利润2万元,公司的经营及其他事务由李某一人负责。后因李某并未履行协议约定及时上交公司利润,贺某、孙某等人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此前与李某签订的内部经营合同无效。$ i8 p$ \1 h/ r  u. u3 Y% h
【分歧】
& e5 C! g& z0 L  对各股东所签订的《内部经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除外。可见,股东完全可以通过合同重新安排彼此间的权利义务,法律不应对此加以干预,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股东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不仅打破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而且要求承包人对公司的损失承担亏补义务,等于让其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无效合同。$ I4 R( F4 D2 w2 R
  【评析】
/ x  \) D. T$ |, g0 L( ~, G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F( d: Q1 G& a/ L, P2 c% O" t& W
    一、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同时,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四条也分别规定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或监事会的职权,这些权力的共同作用就构成了公司的内部治理结构。如果将公司承包给股东,该股东就取得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其他股东无法插手公司事务,使得股东会和董事会形同虚设,这就改变了公司内部的治理结构,失去了公司内部权力的划分与制约和经营体系,动摇了公司法关于这类组织的根基,根本就不能称其为公司。. H9 Q4 B! u0 L, H/ ~& l
   二、将公司承包给股东有违公司法规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原则。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而将公司承包给股东后,其他股东每月收取固定的利润,并不承担风险,公司经营的风险就由承包人一人承担,当公司出现亏损时,其他股东根据之前与承包股东的协议而免于承担责任,由承包股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等于让承包股东对公司全部财产内的损失承担无限责任,这也从根本上违反了公司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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酷酷 发表于 2012-4-16 17:18:22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过看看!!!!!!!!!!!!!www.luzhuzhij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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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阔天空 发表于 2012-4-16 17:3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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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山如画 发表于 2012-4-16 17: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认真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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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恋 发表于 2012-4-16 21:2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是要认真学习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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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子 发表于 2012-4-16 23:3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一下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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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玲声声 发表于 2012-4-18 08:46:22 | 显示全部楼层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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