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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2-04-18
1 Q) t y4 p- ^' i 4月17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邝某赔偿原告王某货物损失60746元。
- D1 f) H& j: w. |4 |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在耒阳从事地板砖经营;被告邝某在郴州从事货物运输。2010年5月13日,因王某从广东省佛山市购买了一批地板砖(货款为80746.25元,货重36吨) ,需从佛山运至耒阳,经熟人介绍联系被告邝某的货车为其运输。当日,邝某驾驶其湘L47803号货车到天纬公司装货,天纬公司经核实王、邝之间的货物运输关系后才发货,并向王某发出收货通知单。翌日,在邝某驾车至广东梅花地段时与案外人曾某驾驶的湘E14890号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托运的地板砖全部毁损。事发后,邝某通知了王某到现场,并向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报了险。该交通事故经韶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认定曾某负全责。邝某巳从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获得了应得理赔款,但仅支付王某赔偿款20000元。因王某多次找邝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故诉诸法律。! Y4 G$ i' u$ Z; W. A+ Z; {
法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邝某之间的货物运输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邝某未将王某的货物运到约定的地点(耒阳) ,并造成货物灭失,给王某造成了损失,邝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某诉请邝某赔偿其货物损失60746元(全部货物损失为80746.25,邝某已支付20000元) ,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Z+ x' E$ m4 V
宣判后,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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