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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2-04-24 ( ]: B: ?- L4 I8 s# e3 b8 ~
雇员为雇主建筑作业从脚手架上坠地受伤成二级伤残,雇员起诉雇主索赔,可在法院立案后,雇主为规避法律,逃避赔偿,将房产赠与其儿子。当雇员持法院生效判决书申请执行28万余元赔偿款时才知雇主已无可执行财产,雇员无奈,再次诉诸法律行使撤销权。4月24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谢某甲将其房产证号为0006470的房产所有权赠与第三人(谢某甲之子) 谢某乙的行为。
" s I7 F- p* C2 E f; c! P3 I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原告熊某受雇到被告谢某甲承包的建筑工地进行外墙粉刷作业,因施工脚手架横担树断裂导致原告坠地受伤。其伤势经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鉴定为二级伤残。2009年7月31日,原告诉被告雇员受害赔偿一案在耒阳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将其房产证号为0006470的房产所有权赠与第三人(谢某甲之子) 谢某乙所有,并到耒阳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2月3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 耒民一初字第154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28万余元。在该判决书生效后,原告申请耒阳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被告已将其名下的房产赠与其儿子谢某乙所有。原告因申请执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撤销被告将其房产赠与给第三人的行为。
$ o+ P, a1 x3 F0 ^8 q9 G j4 q 法院认为,被告将其房产赠与给第三人的行为,系规避法律,逃避赔偿,企图阻碍生效判决执行的违法行为,该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第三人知道该情形,故原告请求法院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的房产赠与行为,其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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