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经
湖南省燃气燃具及能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长鑫销售的液化气中二甲醚含量达4.0(W/W),而与国家相关标准明文规定的液化气中二甲醚的含量不能超3.0(W/W),明显不符,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市质监局局长胡俊斌告诉记者,长鑫煤气掺假明显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第33条和39条规定,即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同时,也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二十二条及《气瓶安全监察的规程》第五十七条和《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三十条第和三十一条中对气瓶充装活动的相关条件。目前,市质监局根据《湖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长鑫煤气公司处以15万的罚款,并依法取缔未经许可擅自充装混合气。同时强制要求长鑫煤气公司购置专业的煤气监测设备,做到“批批检”,严禁非法违规经营,质监部门也将加大对其监督力度,不定期抽检煤气质量。
那么,被监测不合格的产品是否会召回呢?长鑫煤气并没有进一步的动作,对于这一行为,胡俊斌认为,基于超标仅1%,不会引发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市质检局没有责令强制长鑫煤气召回。同时,胡俊斌提醒市民,一定要走正规渠道采购煤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