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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耒阳市某公司支付原告符某广告工程款6648元及滞纳金3456.96元,共计10104.96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 P" A3 `/ N) O0 m" M0 P# G0 T' g
原告符某系耒阳市艺昌广告装饰中心的个体业主。2011年5月26日,原告与被告耒阳市灶兴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签订了《广告项目合同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制作项目为耒阳五一路体育馆南大门平面通体发光字,安装在耒阳市五一路体育馆大门上,预算总造价为11648元。制作期限从2011年5月25日设计制作开始到2011年6月8日之前完毕,逾期按每日未付款1﹪付罚金。结算方式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被告预付5000元工程款,余款6648元在工程安装结束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逾期按每日未付款1﹪支付滞纳金。并约定原告根据被告要求组织制作、施工,原告在工程结束后通知被告在2日内验收,如逾期不验收,则视为合格。原告只负责发光字的制作与安装,现场安装定位及其他涉及安装需要协调事宜由被告解决。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向原告支付预付款5000元。原告按约在2011年6月8日完成制作,并施工安装完毕。被告在履行自已现场安装定位并协调原告安装完毕后未在约定期限2日内验收,除支付预付款5000元外,余款6648元一直拖欠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却以规格不符为由拒付,无奈,原告诉诸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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