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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2-05-02
* y+ o) F7 y' C" x$ l 诚信乃合同之本,不守诚信必然输官司。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陈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蒋某股权转让款58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8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后所指定的给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
5 A9 H( d9 \2 \" {# D; {5 \1 m% `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蒋某合股共同开办耒阳市鑫洲装饰有限公司(私营性) 。2011年1月25日,原告将自已所占股权份额50﹪转让给被告。经双方核算,被告共计应付原告转让款84000元,被告当时只支付原告现金26000元,余款58000元被告仅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承诺所欠原告转让款的还款方式为,由被告装修原告的新房作抵扣,但房屋装修必须在2011年8月份至11月份之前全部完成。嗣后,被告并未按承诺的方式履行为原告装修新房以偿还原告的欠款,后原告自已另行装修了新房。因被告一直拖欠原告的股权转让款未付,故原告诉至法院。
: t* `- `* A3 A1 P1 k: | |! U; {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未按承诺方式为原告装修新房,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鉴于原告自已另行装修了新房,而被告承诺为原告装修新房的履行方式事实上已不能实现,故原告诉请被告直接支付股权转让款58000元,合情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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