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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 辉 发布时间:2012-05-18
2 ]" s2 [( }7 ]! c 彭某、周某系90后,均只有20岁。2011年8月17日凌晨,两人驾乘一辆摩托车来到耒阳市发明家广场,发现乘坐在出租摩托车后座的王某佩戴一铂金吊坠,彭、周二人遂驾驶摩托车跟随,伺机抢夺。行至海琼百货超市附近时,周某驾车靠近王某,彭某伸手去抢铂金吊坠没抢断,致使王某从摩托车上摔下来,当场昏迷,彭、周二人见状驾车逃离现场。之后王某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急性特重型颅脑损伤。王某至今仍处于昏迷状态,成为“植物人”。
% X" u3 R. J1 A& d% ]' T 2011年8月间,彭、周两人还先后驾驶摩托车以同样手段抢夺路上行人黄金项链四次,价值4622元;彭某还单独抢夺作案一次,价值3136元。
* x1 Z+ b+ w9 _! i6 v在案件审理中,被害人王某的监护人向法院提出了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两被告人连带赔偿王某伤残、医药、营养等各项费用共计128余万元。
# d0 Y8 @ o& m7 _9 I1 {4 ^: n 法院认为,被告人彭某、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骑摩托车飞车抢夺他人财物的过程中强拉硬拽,致被害人重伤、且系一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了抢劫罪;两被告人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骑摩托车飞车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了抢夺罪,应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两被告人在抢劫过程中,致王某重伤,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目前,法院对该案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九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八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两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医药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共计924655.22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已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9 D( y$ P8 g5 C5 r#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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