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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喻 辉 发布时间:2012-05-18
: E3 g9 N; x# L* B& P1 h 2012年1月31日16时许,罗某在耒阳市火车站新进站路某饭店吃饭时,发现邻桌蒋某的笔记本电脑包放在身后椅子上,遂趁蒋吃饭不注意时,将包内的联想笔记本电脑拿出藏在大衣内逃离现场。之后,罗某将电脑带到老进站路某通讯店解锁,被蒋某发现并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干警立即前往将罗某抓获并追缴了赃物。经鉴定,被盗电脑价值3555元。法院在庭审时还查明,罗某于2010年7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5月5日刑满释放。
( s' X8 F4 b, q: k' O* F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笔记本电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了盗窃罪。罗某曾因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罗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赃物已追回,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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