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诸葛亮 于 2012-5-23 10:02 编辑 % j! ^ s6 [! s% _8 ~! E
1 A" `* I6 x3 ] 根据相关法规,删除虚假信息须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公函)、证明是虚假信息,网站才删除。网站拒不删除的,承担通过网站扩大影响部分的连带责任。 XX局并没有告知网站,直接通过公安,程序上不合法的。# g5 e1 M5 S, e# M9 h
网站禁止发布的信息共十大类: 一,违宪;二,危安;三,煽动;四,扰乱社会秩序;五,**;六,侮辱诽谤;.... 很显然没有那一条够立案标准。 虚假信息,就是不真实的信息,有着很大的负面影响。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很显然“俩副局互殴”还不够虚假“格”。 副局长当然可以报案,但“网络诽谤”案要经由上级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也就是说,耒阳的事,要衡阳市检察院批准,这也是为了防止滥用“诽谤罪”,保障公民言论自由权利。: q- E( I. |+ b9 H
IP地址与身份证一样,受法律保护,网民的隐私权须得到尊敬。不是随便一个民警喊查就可以查的。查网民的IP地址,须刑事立案才提供。 副局长不但可以报案,还可以上诉,但案情,案值并不够立案标准。好比偷五毛钱,被盗者当然可以报案,但是立不立案不是由他说了算。法律是管严重的社会行为,而不管一般社会准则。 因为司法是有成本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适用经营行为、商业行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 ?( M4 ^/ _: `
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 v, }2 j' L" \2 J
' M+ L3 O0 X: j2 O5 h | 很显然,网站发了“副局长互殴”,就触犯了“不正当竞争”,牛头不对马嘴。 “花儿不等人”是半瓶子醋,鼓噪是可以理解的,卖弄并且沾沾自喜就有点出洋相。人家保持沉默,不等于认可你的说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