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时一个多月, 耒阳市消委对一用户投诉汽车质量案多次调解,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维护了消费者权益。 南阳镇村民梁某,于2011年10月5日以74800元的价格从耒阳某汽车城购买了一辆东风标致207小轿车。2012年3月16日,从郴州开往耒阳途经公平地段时,因刹车突然失灵造成翻车,人伤车受损。因赔偿问题,向耒阳市消委投诉。 耒阳市消委受理后,委托 湖南省汽车摩托车(整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检验,结论是:真空助力器的真空管使用中断裂,使制动失去助力功能,造成制动踏板踩不下去,从而使制动性能下降,事故原因是汽车质量问题。于是,耒阳市消委召集消费者、经销商双方进行调解,并初步达成协议:一、换同款新车;二、赔偿车祸造成的一切损失约3万元。由经销商转告厂家,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断。厂家非常重视,很快就派人前来处理。在初次协议的基础上,厂家同意给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新车,另赔偿消费者医药费、误工费、事故车辆检验费等约3万元。此后,消费者又提出过高要求,经多次做工作,没有丝毫让步,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耒阳市消委遂终止调解,建议另辟渠道解决。4月24日,应消费者、经销商的要求,耒阳市消委对这起已中止调解的案件再次进行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消费者退车,厂家退还购车款74800元;并一次性地赔偿消费者各种损失25000元。但厂家对调解书中“制动性能下降造成交通事故”和“赔偿”等用词不满意,认为这样写会对厂方不利,应改为“出于人道主义给予补偿”。耒阳市消委认为,调解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本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调解书的制作也应该如此,为此,厂方拒绝签字。 后来,在耒阳消委调解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公证,得到解决:消费者退车,厂家退还车款74800元,另赔偿消费者各种损失25000元,共99800元。公证费400元由经销商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