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谢雪梅 发布时间:2012-06-01 09:56:56 ; @* U4 K. W5 V
近日,耒阳法院新市法庭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的过程中,发现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串通案外第三人,冒充被告参与案件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新市法庭通过后续审核,最终发现了这起特殊的离婚造假案件。耒阳法院对参与造假的三诉讼参与人分别予以处罚,且均已执行。 2 z1 p' y8 R. L( P$ a3 E$ w; Q
原告陆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耒阳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代理人于5月21日上午与案件承办人新市法庭谢法官联系,称原、被告已就离婚达成一致意见,并约当天下午到庭,法庭决定启动庭前调解程序为本案当事人解决婚姻问题。21日下午,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与一名女子一同到法庭,声称双方已就离婚达成口头协议,请求法院予以调解离婚。在审核原、被告身份时,原告及“被告“称结婚证在两人吵打过程中撕毁了,所以原告是通过婚姻登记部门开具的结婚证明起诉的。承办人发现“被告”与被告身份证照片虽然脸型相似,但略显胖,就很警觉,询问被告:“你真的是陈某吗?”,“被告”斩钉截铁地回答,“是的!”。承办法官问:“你怎么与照片上略显胖?”“被告”回答,“办身份证时瘦些,这几年长胖了”。法庭又向原告陆某和其委托代理人王某确认,得到答复依然是被告本人。承办人见“被告”与被告的鼻子左侧均有一粒黑痣,就没有对当事人的身份再进行过于细致的核对,经法庭调解,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 T% @2 A! J. p+ p- o
后承办人心里感觉不踏实,细细回想当天调解过程,发现案件有疑点:当事人既然是协商离婚,为什么不去民政局办理?原告为什么要花钱请律师?新市法庭全庭干警当即到原告住所地调查,结果发现本案暗藏的这个巨大秘密。0 N/ W* G- ~; u; m5 H
5月23日,原告陆某及其代理人王某与假冒被告者刘某均坦白了参与造假的事实。本案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认为被告与他人私奔不会再回家了,遂决定利用刘某长相相近这一特征冒险行事。最终法院根据三造假人的认识态度,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假冒者刘某作出罚款2千元的司法强制措施,对指使者陆某作出罚款3千元的司法强制措施,对指使者王某做出拘留5日的司法强制措施,三人均表示接受处罚。
' c. d. R+ d8 }1 K/ b 事后,承办人深有感触地说,自己一心想办好案,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和高效率办案,而疏忽大意,未对被告身份进行严格审查,差一点造成一起错案,并提醒广大同仁,法官办案有风险,特别是对待调解案子,不能急于求成,一定要严格审查、谨慎对待,否则就会好心办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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