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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曹枭 发布时间:2012-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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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东湖圩乡金盆村邓安生来到耒阳市东湖人民法庭,请求恢复执行已中止多年的(1997)耒东执字第5号案件。法庭干警热情地接待了他,在耐心询问了案件的相关情况后,郑重承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的职责,我们一定会尽力为您讨回公道。”
L0 T6 z6 l b m! b! C8 q 原来,1996年1月,耒阳东湖食品站为收购生猪向邓安生借款3.5万元,并约定利息。东湖食品站一直未予偿还,邓安生诉至法院。法院遂判决东湖食品站的主管部门耒阳市食品公司偿还邓安生借款35000元以及利息9975元。判决生效后,耒阳市食品公司一直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邓安生随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4 D0 D7 p3 U; ?$ \2 l" E% O 执行中查明,诉讼期间,耒阳市食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东湖食品站的营业执照。被执行人耒阳市食品公司于1997年10月向法院申请破产,法院也受理了该破产申请。为此,法院依法中止该案执行,并告知邓安生依法向清算组申报债权。至2007年10月,耒阳市食品公司破产方案未获通过。随后,耒阳市食品公司进行了改制。同时,耒阳法院经过在银行、食品公司、改制办、财政局之间的往返调查后得知,耒阳市食品公司改制资产已全部归入耒阳市企业改制资产专户,耒阳市食品公司改制进程已接近尾声,要妥善完成改制工作,资金缺口尚需两千万元。4 ]& P$ t) z& P. |
面对这些情况,办案干警感到相当为难,一方面,耒阳市食品公司是一家有上千职工的国有企业,改制事关改革发展,社会稳定大局,稍有不当就会影响到耒阳市的经济发展以及社会稳定;但另一方面,要做到司法为民,就要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得益,彰显法律尊严。耒阳法院认真分析了案情,决定以多方协调为主,兼顾各方得益,既要案件执行到位,又要做到不影响市改制工作大局。经过办案干警的不懈努力,终于促使案件双方执行和解,由耒阳市食品尝付邓安生借款本息9.8万元。1 z1 d: z0 B3 H/ a, E
当邓安生拿到来之不易的款项时,动情地说:“没想到啊,拖了15年得债款还能本带利要回来,真的没想到还能要回来啊!法律是公正的!耒阳法院是公正的,是为老百姓办事,为老百姓排忧解难的啊!” 8 U+ H+ t7 N2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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