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云南灵照寺方丈释永修遇害,僧众和其亲属整理遗物时发现,其个人留下400余万存款和20余万的债权单据。释永修女儿认为,她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要求灵照寺归还,但被拒绝。6月26日,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寺院认为,僧人出家后,按照传统规制“生在寺院,死入塔院”,生、老、病、死一切经费概由所在寺院负责。灵照寺对释永修除负责日常供养外,其医疗、丧葬等费用均由灵照寺支付。且释永修出家数十年,实际上形成了脱离家庭的一种契约关系,其“女儿”与释永修互称方丈与施主,并非父女关系。而释永修女儿认为,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宗教信仰可以改变亲属关系。因此,原告(方丈家属)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案件诉争的标的物存款、债权应属被告所有。 这400万遗产到底该归谁呢?我认为此女不该继承此项遗产,我的理由有如下几条:据方丈家属说僧人也具有普通人的权利与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因此,作为公民的释永修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一样的民事权利义务,其女也有资格按照《继承法》,继承其遗产。这句话没错,但首先是这个400万遗产是不是这个方丈本人的?如果是他在还没出家前,即来到这个寺庙时带来的,那么可以由这个子女继承,如果不是,那么一个和尚什么事不做,整天白吃白喝白住哪来这么多钱?1灵照寺不是一个生产盈利性的组织;2寺庙的经济来源是信徒自愿布施和社会力量捐赠;3僧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生产劳动获取报酬;4僧人不能通过宗教活动拥有自己的收入和财产。而释永修在寺院方丈、会计、出纳和管委会主任4种职务一肩挑,无视国家宗教法及市区两级民宗局对财务管理的三令五申,多年来把寺院的社会捐款等经济来源以个人名义存在自己名下。即他是非法所得,也就是他都没财产,哪来的继承?如果这样那么是不是小偷偷来的钱或**贪来的钱存在自己帐户,死后也该由子女继承?二、方丈出家后和其女儿是不是还有法律意义上父女关系?如果没有,那么都不是父与子的关系,还谈什么《继承法》?三、根据《继承法》第七条(三)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方丈已出家数十年,应被视为遗弃。四、《全国汉传佛教寺院共住规约通则》第十四条规定:僧人遗产,归常住所有。从此事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对寺庙的管理还漏洞多多,信徒的捐赠也太盲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