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32
- 主题
资深会员
- 金钱
-
- 威望
-
- 贡献
-
- 日志
- 好友
- 帖子
- 主题
- 听众
- 收听
- 性别
- 保密
|
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2-07-02
& e; J ^6 U8 G* @9 Y$ [% b2 e 当事人签订合同后,即使存在撤销事由,也要在撒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内主张权利,不要躺在权利上睡觉,否则,撤销权消灭,其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保护。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认定当事人主张撤销买卖合同的时效已过,并判决驳回原告资某、陈某、梁某的诉讼请求。
$ ?1 i0 y) Y$ K7 E 法院经审理查明并认为,2006年5月17日,原告资某、陈某、梁某与被告谢某签订了《煤矿风井转让协议》,约定三原告将其煤矿风井以36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被告。在双方履行了煤矿风井转让协议后,三原告又认为转让价格偏低,显失公平,其与被告签订的煤矿风井转让协议是受到被告胁迫所致,不是三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要求被告返还煤矿风井或折价补偿。但三原告至今才具状行使撤销权,其已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另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便发生消灭。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本案中,因三原告未在法定的期间即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已经消灭,因此,被告抗辩原告的撤销权时效已过,其理由成立,故法院对三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驳回三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9 u0 C$ @; R4 t3 f" D V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