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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显示:我与李某2006年登记结婚。生孩子后,按丈夫的要求我辞职当家庭主妇。此后,丈夫的收入他自行掌管,家庭开支和我的零花钱都必须经他同意和严格审核,重大开支都是他说了算,我根本没有经济管理权,这给我精神上造成极大伤害,双方为此经常争吵,夫妻感情日益淡薄。请问,丈夫实施经济控制算不算家庭暴力?如果我以此为由起诉离婚,能否要求他支付损害赔偿金?张女士3 y7 p4 d: ]( L! A6 L
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服务专线律师:按照我国《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张女士辞职当家庭主妇,同样是为家庭作出贡献。由于双方对婚后财产没有作出约定,因此婚后所得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女士有平等的处理权,李某对其实行经济控制是不当的。6 L; a/ l1 D) v0 {. E2 \
* ~5 }! _' Q! ^7 w$ c 但是,如果张女士起诉离婚,要想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李某的经济控制行为很难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因此张女士要求他在离婚后支付损害赔偿金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 h0 B' u' q4 _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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