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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传统调解方式,原被告双方来回法院至少要三趟,而‘短信’调解免除了诉讼双方的来回奔波之苦。”近日,耒阳市法院法官郭祥社利用“短信”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 家住耒阳市乡下的罗某和长沙市某公司就购买拖泵签订了一份《产品买卖合同》。长沙市某公司按约交付了拖泵,并由罗某验收认可,但罗某至今拖欠长沙市某公司货款3万元未付。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长沙公司将罗某起诉至耒阳市法院。; Q" o8 l, c/ h8 F/ y9 Z6 c
耒阳法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郭祥社在向罗某送达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时,罗某提出:原告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余欠货款3万元须减少价款才能支付。
8 e* g+ ~ j4 J- n! A6 m) [4 K “从被告的话中我觉得该案有调解的希望,我首先就想到了调解。”郭祥社对《法制日报》记者说,这样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如果召集双方到法院来调解,会颇费周折,而且会给双方增加许多开支。
8 O* Q5 d: g4 y6 }& ~: N “于是,我采取了‘短信’调解。”郭祥社说。" p5 d$ B2 N8 N% z9 r
郭祥社通过向原、被告发短信,为原、被告双方建立起新的沟通交流平台,并促使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罗某一次性支付长沙市某公司货款两万元。
$ L+ Q$ y! F4 D; _& y 而后,郭祥社根据短信调解的主要内容制作了调解书;又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要求,用法院专递向双方当事人邮寄了民事调解书。被告罗某在收到法院的调解书后,向原告履行了支付货款两万元的义务,此案调解成功。5 W2 V- v9 X/ F
郭祥社提醒,一般法官主持下的调解,只要原被告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按手印后,就发生法律效力。但“短信”调解并不是双方在短信中调解好了就生效,必须要等原被告双方在寄送法院制作的调解书送达回执上签收,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L5 Q: R& a* E
[作者:刘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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