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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诉讼代理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钟某支付原告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14760元;驳回原告某律师事务所的其余诉讼请求。
! r( X1 b# f1 ^* [) d0 _2011年6月22日,被告钟某因与他人买卖合同纠纷案与原告某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原告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某律师为被告进行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一、二审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按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标的款的20%向原告支付风险代理费。后原告为被告书写了民事起诉状,进行了调查取证,参加庭审。此后,被告钟某在与他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胜诉标的款为344000元。但钟某在该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的生效前又与他人达成和解协议,由他人一次性支付钟某70000元了结此案。尔后,本案原、被告为支付律师代理费的数额发生争执,因此,被告未支付律师代理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8800元。
$ F# {* `% _: ]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的按生效判决书所确认的标的款的20%支付律师代理费显失公平,按照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及诉讼代理习惯,应是被告实际从对方取得款项即执行到位的标的款的20%支付律师代理费,否则,便会造成一些案件的当事人虽然拿到了胜诉判决书,但由于执行难在未得到一分钱的情况下,还要支付高额律师代理费,如果这样势必会损害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的代理律师在为被告代理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的诉讼中,确实付出了精力和劳动,而未获得应得报酬,被告不支付律师代理费的行为,系违约行为,且违反了我国民法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基于上述理由,原告的律师代理费虽然不能按风险代理计算,但可按一般诉讼代理的最高收费标准计算。依据湖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被告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中诉讼标的344000元分段累计计算,原告的律师代理费应为14760元(10万元×5%+24.4万元×4%),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代理费68800元,法院仅支持其14760元,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 [5 Q7 b! u
宣判后,因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本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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