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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近40岁的农民王某一心想发家致富,购买了一套生产设备在自己的村里办起了烟花、爆竹厂。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非法制造爆炸物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r1 @2 U3 I5 B1 S6 s. C' m 2011年5月,被告人王某在互联网上浏览到湖南省浏阳市安彩烟花化工部发布的生产烟花、爆竹的消息,就与对方取得联系,并从该化工部购买了一套生产烟花、爆竹的设备。后又从湖南省浏阳市一男子处购买制造火药的原料。+ o( H% C9 w0 O' j: C
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王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情况下,利用该套设备在耒阳市磨形乡青陂村8组附近开办了一个小型烟花、爆竹厂。被告人王某便在自己的厂里制造火药用于烟花、爆竹的生产。+ j- t: ~9 A. j& n8 P
2011年8月1日,耒阳市公安局民警检查该厂时,缴获了被告人王某制造的银灰色的亮珠药物,净重9.73千克。经鉴定,该物为烟火药,不含违禁药物氯酸盐、砷化合物 、汞化合物。
+ t& c% k, S( v1 V+ F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制造烟火药9.73千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被告人王某能自愿认罪,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对被告人王某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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