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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与债权人发生争执,便抽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向债权人。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根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 a b! `+ s: M% c2011年8月26日21时许,刘某与其妻弟梁某在耒阳市枫情假日宾馆守候被告人梁某根讨债。约22时许,被告人梁某根从房间来到宾馆大厅被刘某看见,因还债的事双方发生争执并扯打,被告人梁某根从随身携带的包里拿出一把水果刀给刘某的左侧腰部刺了一刀,即逃离现场。经鉴定,刘某的伤势属重伤,伤残九级。4 W3 @0 C6 m# A& y* _1 N6 Z
被告人梁某于2012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告人梁某根与被害人刘某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由被告人梁某根赔偿刘某各种经济损失56000元,并已履行。刘某对被告人梁某根予以谅解。/ s2 s; l. |" b$ _$ y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根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其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在法庭审理中能自愿认罪,且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根不能理智的处理与他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发生的争执,一时气愤使用刀具致人重伤,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结合其在犯罪前表现尚可,主观恶性不深的事实,秉着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对其适用缓刑亦不致再危害社会。综上,对被告人梁某根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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