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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的贺某听到同伴被人持刀威胁的帮助请求,遂持刀刺向他人左胸部,致人死亡。近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案件,以被告人贺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 Q( L8 i- c! E
2011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贺某与同学资某(13岁)到耒阳市3W时速网苑一个卡座里通宵上网。次日4时30分许,徐某到3W网吧,要资某将卡座的电脑让给他上网,资某将电脑给徐某上网后,徐某又叫资某和他一起去网吧外面,资某不肯出去,徐某便拿出随身携带的杀猪尖刀架在资某的脖子上,资某便双手抓住徐某的刀(刀把与刀身连接处),将徐某握刀的手反过来到徐某腰部位置,并叫被告人贺某帮忙,被告人贺某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尖刀刺中徐某的左胸部位,资某顺势抢下徐某的杀猪尖刀。然后2人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徐某系生前被他人使用锐器作用于左胸部,导致心脏破裂死亡。
1 `; L/ C# E; r; \7 Q/ P/ K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贺某与资某的法定代理人、网吧经营者代为赔偿或赔偿被害人徐某父母经济损失二十余万元。6 V* w; |. W, M! Z% E5 l& c( h7 P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在同伴资某受到被害人徐某持刀威胁的不法侵害时,在资某已经初步控制了徐某所持凶器的前提下,被告人贺某没有选择协同资某夺下徐某手中的刀具,而是直接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徐某的左胸部,导致被害人徐某当场死亡,其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被告人贺某的行为系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贺某犯罪时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系在校学生,又是初犯、偶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二审期间被告人贺某的法定代理人能积极代为赔偿被害人徐某父母的经济损失,且认罪态度较好,故可以对被告人贺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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