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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以被告人周某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5个月。 2012年4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林与其丈夫朱某因琐事和隔壁店铺的罗某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后罗某的房东老板周某胜赶到现场劝架,由于周某胜在劝架时抱住了朱某,导致朱某没有打赢,被告人周某林很气愤,拿起一把菜刀从周某胜后面将周某胜的头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周某胜的伤势为轻伤。* U/ H9 G$ g. T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周某林的亲属与被害人周某胜达成和解协议,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周某胜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周某胜的谅解。被害人周某胜请求对被告人周某林从轻处罚。
( x1 t7 Y' w* x# t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林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因邻里矛盾引发,被告人周某林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周某林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3 R p! r6 t# ?& B&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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