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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宾馆开房休息,期间买来毒品,与朋友一起分享。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4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蒋某在耒阳市名典宾馆登记608房间与朋友李某一起休息。15时许,被告人蒋某电话联系“癫子”购买了400元的毒品“麻古”,并与李某一起在该房间共同吸食“麻古”。这时,张某、阳某来到该房间玩,两人便与被告人蒋某、李某一起吸食“麻古”。后被市公安局当场查获。
7 C3 \. m/ M, S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自己吸食毒品,又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和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蒋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能自愿认罪,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故对被告人蒋某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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