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耒阳市市场服务中心私占坛下乡坛下村的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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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Z/ X2 Y, W4 @9 t( Q2 f事情原委说明# `( d! u( q4 [
8 g* p4 \; @3 v0 m( @! p1 R 老的坛下圩市场位于山上这给坛下圩市场所辐射的周边乡村村民地逢圩赶集带来了极大不便,在此情况下,1993年坛下村8、9组村民自发组织将一片农田(该土地性质属农村集体土地,土地所有权分别属耒阳市坛下乡坛下村第八组村民小组与耒阳市坛下乡坛下村第九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改建成了新的圩场,即现坛下圩市场(圩场为长方形结构,长方形的四条边用于村民修建房屋,四条边之内用于市场经营)。为了满足当时新市场的经营需要,耒阳市工商局哲桥工商所决定借用新圩场之内的土地面积2452.5平方米修建简易摊棚。由于摊棚所占土地原为耕地,耒阳市工商局哲桥工商所在建设时给两个村民小组的农村土地承包户支付了10800元的青苗补偿费用于对土地承包户的青苗补偿,除此之外两个村民小组没有收取耒阳市工商管理局任何其它费用。# J2 v# t' e; u! x' H
, R$ J, A/ O1 b" Y9 N4 x* i% s 然而,耒阳市市场服务中心(坛下圩场简易摊棚的经营管理单位)于2012年5月份将该案土地(2452.5平方米的简易摊棚地块)倒卖给了肖支红、罗利生等6人用于房地产开发。殊不知,为了使其倒卖集体土地的行为披上一件合法的外衣,在没有召开任何村民大会或在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情况下,村支书罗阳生一个人代表耒阳市坛下乡坛下村委会恶意串通耒阳市工商局签订了《征地协议书》,从而在没有办理任何农用地转批和征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该宗土地的土地所有权属划为不享有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权力和资格的耒阳市工商局所有,且耒阳市政府在未颁发任何对该宗土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未进行任何地籍调查的前提下就程序违法地为该宗土地颁发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U2 v! _: V# b+ Q: e8 G9 n3 \
3 K* Z; W6 \! j" F3 q; s% Q% | 为此,耒阳市坛下乡坛下村第8、9、10村民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耒国用(2008)第1021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因涉案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属耒阳市坛下乡坛下村第8、9、10村民小组,不属于耒阳市坛下乡坛下村集体所有,且耒阳市市场服务中心完全是为了其倒卖土地的目的才诉予耒阳市人民政府为其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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