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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卖标的物为分期付款,如买方违约不付货款,标的物由买卖关系转为租赁关系,而构成租赁关系的承租方又不付租赁费。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装载机租赁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梁某支付原告陈某装载机租金52500元。4 k/ u9 Q! @! \& ]
2010年8月25日,原告陈某与被告梁某签订了一份附条件的买卖合同,约定陈某将其旧成功牌ZL30B长臂王装载机一台卖给梁某,价款为733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即每月支付20000元。如梁某违约不付货款,该装载机就转为梁某租用,每月租金为15000元。合同订立后的当日陈某将装载机交付给了梁某。后由于梁某没有按期支付货款,从而导致双方买卖装载机的条件未成就,根据合同约定,陈某与梁某之间的买卖关系便转为租赁关系,即由梁某向陈某每月支付装载机租金15000元,但梁某对于装载机租金也分文未付。2011年12月19日,梁某将装载机送至陈某处修理,此时梁某已使用陈某的装载机114天,即时陈某要求梁某支付租金,因梁某以无钱为由未交租金,陈某便将装载机留置收回。此后,陈某又多次向梁某催讨装载机租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支付装载机租金52500元。
# U' a& h3 B V- `" Y @2 A4 z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载机租赁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拖欠原告装载机租金,双方酿成纠纷,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使用原告的装载机为114天,但鉴于原告仅诉请被告支付105天的装载机租金52500元,故其余天数的租金应视为原告自愿放弃。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装载机租金525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8 U! ~3 Y X( j' @9 Z(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2-10-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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