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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清贷债未了 乘机赖债法不容

法院在线 发表于 2012-10-23 09:0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某银行因贷款逾期率过高,害怕上级银行在检查信贷业务时对其进行停止信贷业务处罚,为规避处罚,其工作人员利用该银行自有资金对债务人的逾期贷款进行垫付而作账面清贷。由于这一违规行为被债务人知晓,债务人便乘机赖债,称贷款已全部还清,不再还贷。近日,湖南耒阳市人民法院对该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刘甲、刘乙、钟丙各偿还原  告某银行耒阳市支行贷款本金及利息109800元;三被告对所欠原告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 N/ [! e. {8 H4 G' U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9日,被告刘甲、刘乙、钟丙与原告某银行耒阳市支行签订了《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三被告成立联保小组,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2年6月9日止,原告可以根据联保小组成员的申请与之签订多次借款合同,贷款保证方式为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2011年3月11日,三被告以经商需要资金为由,分别向原告申请各贷款10万元,原告于当日与三被告签订了《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约定三被告分别向原告贷款各10万元,年利率为14.4%,借款期限为2011年3月11日至2012年3月11日,还款方式为按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当日分别汇入三被告的账户各10万元,原告全面履行了放贷义务。但三被告在2011年6月份以前尚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此后,未再还款。现三被告各尚欠原告贷款本息109800元,原告经多次催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8 j& I$ l1 b5 V: Z
     另查,原告因贷款逾期率过高,害怕上级银行在检查信贷业务时对其进行停止信贷业务处罚,为规避处罚,其工作人员利用原告的自有资金对三被告的逾期贷款进行垫付而作账面清贷。
& K& o6 [6 E6 W5 q+ z     法院认为,原告与三被告所签订的《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和《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三被告是否全面履行了还款义务及原告为三被告垫付资金作账面清贷是否可认定三被告已全面履行了还款义务。对此,从原告提供的证据即其工作人员垫付资金后保留的转账凭单客户回执联分析,银行转账凭单客户回执联一般应是客户在银行存款或转账后银行出具给客户的资金往来凭证,该凭证一般应由客户持有。本案中,三被告辩称所欠原告贷款本息已还清,那么现由原告方工作人员所持有的转账凭单客户回执联理应由三被告持有,而事实上三被告并未持有该转账凭单客户回执联,同时三被告也未能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其已全部清偿贷款的事实。再之,三被告申请法院调取的由原告保存的转账凭单留存联上原告方工作人员谢某、张某为三被告办理垫付资金后的签名及谢某、张某出庭作证的证言与原告所提供的其他系列证据相互印证,已形成了证据链条,由此可认定三被告并没有依约履行还款义务。三被告所欠原告贷款确实是原告方工作人员利用原告自有资金垫付后而作账面清贷的。原告方工作人员所作的账面清贷行为系违规操作,但其行为的原因是为了应对上级银行的信贷业务检查,为了规避其信贷系统不因逾期贷款率过高而面临停止信贷业务的处罚,其主观上并没有为三被告消除债务的意思,因此,三被告的贷款虽在原告的操作系统中表现为清偿,但实际上三被告并未全面履行还款义务。若就此认定三被告已全面履行了还款义务,有违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并将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故法院对三被告辩解其所欠原告贷款已全部还清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原告方的工作人员对三被告所欠贷款作账面虚拟清贷,其行为虽然是错误的,但并不影响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三被告拖欠原告贷款本息,系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为此,双方酿成纠纷,三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原告诉请三被告各偿还贷款本息109800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9 V* `) @; l) T
    宣判后,因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5 w6 O+ G5 U4 p1 W& ~   (作者:郭祥社  发布时间:2012-1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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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蛾扑火 发表于 2012-10-23 10: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工作人员真是自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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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蛾扑火 发表于 2012-10-23 10:21: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工作人员真是自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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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头 发表于 2012-10-23 19:15:44 | 显示全部楼层
怎么要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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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 发表于 2012-10-23 19:19:1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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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兰花 发表于 2012-10-23 20: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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