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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29日耒阳市人民路附近一商户,因业务需要在耒阳市邮政储蓄银行五一支行新开了一张银联卡。后在与一客户商谈业务的过程当中,被客户以往来资金为由,从该商户处得知其新开银行卡卡号的后四位数。当日上午10时52分,该商户在耒阳市邮政储蓄人民路所往新开银行卡内存入了60000元。当日12时27分,该商户收到银行短信通知,其新开银行卡被转帐48000元。该商户匆忙跑到耒阳市邮政储蓄人民路所,将其手机交给了银行里的柜台工作人员,让柜台工作人员赶紧处理。工作人员接过手机,手机仍在陆续接收银行卡被取款的短信通知。翻看短信后,银行柜台工作人员要过商户本卡,刷卡后卡内仅剩100元,于是仅仅办理了本卡挂失手续,就让商户找派出所报警。当该商户到派出所报案,做完笔录已经是1个小时以后,其卡内被转帐的48000元被别人轻轻松松地全部取走。4 X8 W5 q- U H X: y7 s' U
事情过后,该商户由于其本卡从未离身,刚刚存进银行的钱就被人取走了。于是多次找耒阳市邮政储蓄银行相关领导要求解决,银行领导却说,这是信用卡诈骗,犯罪分子诈骗的是储户个人的钱,要储户找公安机关,要银行赔钱,就要等到公安机关破案以后再说。言下之意,公安机关破案了就可以坐下谈赔偿,没有破案储户就要自己认倒霉。
, d* _: m# F0 ` S, Q听到这里,我不由有点呐闷了。储户将钱存进银行,申请领取了银行卡,储户和银行之间即已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是储蓄合同的债务人,而储户是真正的债权人,银行卡则是储户实现自己债权的唯一凭证。现在储户的银行卡从来就没离身且没有取钱,银行怎么说储户存在银行里的钱被诈骗者盗走了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对“盗窃金融机构”有过明确解释:盗窃金融机构是指对该金融机构所控制和支配的资金、有价证券、保管的财物进行的盗窃行为。现在犯罪嫌疑人利用复制储户银行卡的方式秘密窃取了耒阳市邮政储蓄银行管理下的客户存款,窃取的是耒阳市邮政储蓄银行所控制和支配的经营资金,属于盗窃金融机构的犯罪行为,而耒阳市邮政储蓄银行领导们为什么非要说犯罪嫌疑人窃取的是储户个人的财产,让储户去找公安机关破案追回损失呢?
6 L ?+ U( k& g6 p- \% h# L其次,该储户在收到其新开银行卡被转帐48000元的短信通知时,第一时间就跑到耒阳市邮政储蓄人民路所,让银行里的柜台工作人员赶紧处理。而工作人员却严重不负责,仅仅帮储户办理了本卡挂失手续,就让储户找派出所报警。我不尽想问问银行的领导们,是储户仅剩100元的本卡重要,还是帮助储户查清刚刚被转账的48000元的去向并想法止付更为重要。你们银行难道就没有保护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吗?如果是这样储户们又怎么能放心地将自己的财产存放在本应无比信赖的银行?你们银行的做法,银行领导对储户这样的态度,难道不会大大损害你们银行的信誉吗?
2 ]3 n, C: A# X2 ?- k( C' s! C希望耒阳市邮政储蓄银行的领导们能积极面对储户的正当要求!
" \3 k, g) R n& w) n) t" l盼望耒阳市的各位领导能关心过问一下受害者的现实情况!5 _8 I- ^; e7 F" B7 Y% a' ^4 `' Q% e. t& B
愿所有看到本贴的市民能关注、讨论、跟踪本案情的发展! 3 h- W; `+ v) R. F#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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