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UID
- 32
- 主题
资深会员
- 金钱
-
- 威望
-
- 贡献
-
- 日志
- 好友
- 帖子
- 主题
- 听众
- 收听
- 性别
- 保密
|
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3-02-21
! Z1 a# O6 j4 Y" P( b, v , ?( N3 F |& g d" o) O
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查出肇事车司机醉驾。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以被告人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 f( |3 x) \& Y, D
2012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资某醉酒驾驶一辆湘A****3小车,沿耒阳市体育路由南往北行使至耒阳市体育路五环新城路段超车时,与相对方向谢某驾驶的一辆湘D****B小车相挂,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衡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资某血液中的乙醇呈阳性,乙醇含量为232.3mg/100ml。经耒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资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无责任。1 j9 i( f4 B) V$ i
2012年7月30日,被告人资某与被害人谢某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W4 [' q& d& r: {5 |! S6 Y0 Z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资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资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资某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资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被告人资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