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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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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他人借钱作担保人,为的是双方都是信得过的好友。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人刺伤担保人的案件,以被告人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 n4 }0 Q/ w( ^" J, F% v2 B3 J! E- a- d 2011年3月30日20时许,谢某打电话给被告人徐某要求偿还要其作担保借得的8000元钱,并为此在电话里发生了争吵,之后双方便约好在耒阳市金华路“蔡伦国际酒店”见面。随后,徐某叫上梁超和“利宝仔”一起开车到“蔡伦国际酒店”门口,徐某见到谢某便要扯谢某上车,见谢某不肯上车,梁某就和“利宝仔”一起帮忙扯谢某上车,谢某还是不肯上车,徐某便就从车上拿出一把尖刀给谢某背部捅了3刀,又给谢某右手手臂捅了一刀还给右大腿捅了一刀。然后将谢某扯上车,将车往南岭方向行使,后来在车上徐某发现谢某流血过多脸色不对,便将谢某送往耒阳市人民医院治疗。经法医鉴定:谢某的伤势属轻伤。2011年8月10日,徐某主动到耒阳市公安局投案。
- @( g, T$ C* W+ v8 g9 |1 M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与被害人谢某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谢某医药费等共计4万元,并已履行。
) r5 t9 J e. [: {. u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徐某犯罪以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主动与被害人谢某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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