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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3-02-26 " ~1 G! k, X# }$ 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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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刚刑满释放一星期,又因车辆小摩擦故意伤害被害人。近日,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以被告人梁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 C1 t- ]. @9 d3 A) ~& A 2012年10月1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无证驾驶一辆车牌为湘D8***7灰色比亚迪小车,在耒阳市沿江路百度网吧附近掉头时与周某所乘坐的车牌号为湘D9***6车发生挂擦。周某便和曹某下车与梁某理论,梁某不理会周某,周某便站在梁某车的右前方不准梁某移动车子,曹某则坐到梁某车子里,梁某驾驶车辆直接右打方向向周某开去,周某闪躲不及被梁某车右前轮碾轧到左脚。之后梁某驾车往耒阳市人民路至耒阳蔡伦纪念园附近才将车上的曹某拖下车,然后逃走。经法医鉴定:周某伤势为轻伤。案发后,梁某家人已代为赔偿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3.5万元,梁某的行为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M$ U! l- @% e9 @( X- G" \3 A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故意用车辆碾压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梁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到一星期又犯故意伤害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有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梁某及其亲属主动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5 d# Y, l6 Z8 `0 m! }2 {1 v# f" E&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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