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屡教不改的**人员获刑三年

法院在线 发表于 2013-2-27 08: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梁晓亚  发布时间:2013-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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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2 K6 H' `2 |3 Z   一个曾被劳教的**人员在庭审过程中,为自己的行为辩解称“我认为公民有信仰自由,我要做个好人,其它的我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知道。”近日,湖南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案件,以被告人熊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 y: [3 c& R, E  2012年10月27日,黄某(系**人员,由湘潭市公安局国保支队处理)在耒阳市蔡子池街道办事处五一东路**号*单元*室被告人熊某(系**人员)家安装打印机、切割机等设备,制作、打印“**”资料1000余份。10月28日耒阳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民警在被告人熊某家现场抓获黄某、熊某等人,并查获打印机、切割机等设备和“**”资料。
0 _; E6 S7 t" c% N" i1 `  另查明,被告人熊某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于2008年2月4日被衡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一年。( u9 C% y3 s+ G5 f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即被我国政府宣布为邪教组织,该组织冒用宗教、气功,神化首要分子,大搞教主崇拜,散布迷信邪说,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与宪法所保护的宗教活动背道而驰,依法应予惩治。被告人熊某曾因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被劳教,现公安机关又在其家中查获打印机、切割机等印刷设备和打印的“**”资料、抓获批捕在逃的“**”骨干分子,其辩解“什么都不懂,什么都不知道”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v+ u8 E, S( N; 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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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子 发表于 2013-2-27 09:09:09 | 显示全部楼层
邪教害人不浅,要坚决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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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路 发表于 2013-2-27 09:5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智商的才会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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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丽丝 发表于 2013-3-1 10:16:17 | 显示全部楼层
愚昧无知、财迷心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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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词三百首 发表于 2013-3-1 12:04:0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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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翁法哥 发表于 2013-3-1 16:1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崇尚科学,反对迷信!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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