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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妨碍他人生活 有效合同也可诉请解除

法院在线 发表于 2013-3-1 08:43: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妨碍他人生活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解除原告蒋某与被告衡阳市某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000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1800元;原告返还被告5T*5.8米悬挂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5日,原告蒋某与被告衡阳市某公司签订了《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销售5T*5.8米悬挂车给原告,价款41800元,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并约定悬挂车安装、报装、检测、吊钩至地面3.2米。至2011年5月28日,原告先后按约支付被告货款30000元,被告也将5T*5.8米悬挂车安装在原告承租他人的用于做仓库的房间,且将机器安装悬挂在该租赁房房顶承重梁上。而当原告开机运行时导致楼面震动严重影响楼上住户陈某的生活,为此,陈某因与原告协商未果,曾以相邻纠纷案将本案原告诉至法院,法院已作出(2011)耒民一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判令拆除悬挂在陈某家楼板下承重梁上的5T*5.8米悬挂车,恢复原状。该判决生效后,原告雇请他人拆除了悬挂在陈某家楼板下承重梁上的5T*5.8米悬挂车,且用去拆除费3000元。
6 G& t1 |( I* L/ R) h* y% U/ B2 D: c  r  法院认为,原告蒋某与被告衡阳市某公司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虽系有效合同,但原、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不得损害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原告从被告处购买5T*5.8米悬挂车,用于与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用途(仓库)不符的机电维修工作,影响了楼上居民的生活并造成安全隐患。被告在买卖合同中按约负有产品安装的义务,其专业安装人员应当知道将5T*5.8米悬挂车安装悬挂在房顶承重梁上,对房屋结构及楼上居民生活将会产生不良影响,而被告置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于不顾,采取悬挂在房顶承重梁上的不当方式安装5T*5.8米悬挂车,其行为已对他人构成相邻侵权,并经法院判令拆除、恢复原状。然而,原、被告所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原定安装的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请解除合同及返还货款30000元,其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对悬挂车的拆除费3000元,因原、被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悬挂车的选位安装缺乏安全意识,双方均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均存在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法院酌定由被告对该损失承担60%的责任,即由被告赔偿原告拆除费1800元为妥。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U% u) |* K: o) O3 v' Z7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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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子 发表于 2013-3-1 09:12:2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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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女人 发表于 2013-3-1 22: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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