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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因为站在横于国道的车辆旁,被一辆超速行驶的车撞击挤压于两车之间当场死亡。近日,耒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件,以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2012年2月22日1时许,罗某驾驶湘D5***3小货车横在107国道1846KM+400M的公路上,没有设警示标志。罗某、涂某两人站在湘D5***3车的右侧。被告人胡某驾驶湘D8***9奇瑞牌小轿车搭载曾勇、段虹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至耒阳市大河圩乡1846KM+400M路段时,因超速行驶,将罗某、涂某挤压在两车中间,造成两车受损,罗某、涂某当场死亡,胡某、曾某、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耒阳市交警大队认定:胡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害人罗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曾某、段某、涂某无责任。湖南省中成司法鉴定所鉴定:湘D8***9奇瑞牌小车左侧翼子板与被害人罗某、涂某发生过碰撞挤压成立;湘D8***9奇瑞牌小车肇事时车速约为85KM/h-88KM/h,经耒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死者罗某伤痕符合钝性、机械性外力所致特征,系内脏出血休克死亡;死者涂某伤痕符合钝性、机械性外力所致特征,系内脏出血休克死亡。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超速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1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胡某在公安机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过程中能自愿认罪,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作者:梁晓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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